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联库等非盈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是为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制定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2016年4月28日发布,自2017年11月4日起实施。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活动的领域:济困、经济、环保、体育、卫生、文化、科技、教育、救灾。
依法登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未按规定在境内开展活动将会
1、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2、没收非法财务和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
境外非政府组织机构在中国的管理机构
登记管理机构:国务院公安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业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监督管理提供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服务和保障
1、保障在境内依法开展活动
2、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务
3、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引导
4、国家对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给予表彰
5、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6、登记机关统一的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方便查询
7、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咨询,活动指导服务
1月7日河南省商务厅组织开展《管理法》实施四周年普法宣传周活动。省商务厅副厅长高翔出席学习活动,省商务厅相关处室负责人组织学习了《管理法》的主要内容。《管理法》的颁布实施使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开展活动从无法可依过渡到有法可依,既有利于纾解其原先的合法性困境,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内容摘录:
第十二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材料;
(三)拟设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简历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或者声明;
(四)拟设代表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
(五)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六)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七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议;
(三)临时活动的名称、宗旨、地域和期限等相关材料;
(四)项目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中方合作单位获得批准的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