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营业部经理携员工一起炒单,造成客户重大损失
2013年10月,高某有1000多万元资金闲置,时间大概3个月左右。偶然认识了某期货公司营业部员工陈某,陈某对高某说营业部可以帮高某,“对接投资顾问”,签保本理财协议,可保证年利率7%,邀高某来营业部开户。
高某相信了陈某,来到营业部开户,并存入账户保证金1670万元,陈某让高某现在一份投顾协议上签字后,说要拿这份协议去找投顾方签字,又向高某索取了交易密码,说需要交给投顾方才能操作。
但是,由于高某要求的理财时间较短,一般的投顾都不肯接。陈某和营业部经理王某一起发动全体员工帮忙找投顾后,也没找到合适的。
一周多以后,该营业部经理王某和陈某决定,既然找不到合适投顾,就自己来操作高某账户。在随后的不到三个月时间里,王某和陈某操作高某账户交易,造成交易亏损共1043万元,其中,期货公司收取手续费153.36万元(含交易所费用)。2014年1月份,高某找到了营业部,要求取款时事情暴露。
目前,陈某、王某一杯公安机关逮捕,当地检察机关正准备以涉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对该期货公司营业部提起公诉。
分析
目前,很多期货公司或营业部为开发业务,把“对接投资顾问”作为一种创新手段,打法律擦边球,现有期货公司风控体系对此监控不到位,引发问题。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委托义务,扇子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搬出罚金,并对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三年以下尤其徒刑户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该罪名是特定主体,包括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该罪名中情节严重的情形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管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扇子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以上的
2.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3.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争议焦点:陈某和王某的行为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从形式角度分析,一般来说,认定单位犯罪的两个要件:
1、 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单位故意犯罪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的。如果单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员擅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事后得到负责人认可或默许的,可以视为其危害行为具有犯罪意志的整体性,以单位犯罪论处。否则,应认定其危害行为系出于个人意志,一个人犯罪论处
2、 非法利益归属的团体性,即单位故意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或者违法所得实习归属于单位或其中的部分股东单位
同时具备以上两个特征的行为,才能认定单位故意犯罪
本案是刑法修正案增加该罪名以来,首次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被以该罪名提起公诉,值得关注,也标志我国期货投资者保护的力度的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