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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禁止性行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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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2-15

来源:客服中心

居间人禁止性行为公示

居间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1、接受客户的委托签署期货经纪合同;

2、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3、以期货公司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

4、在期货经营机构经营场所外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的场所;

3、以期货公司名义招聘人员、印制名片或宣传资料;

6、代表期货公司与客户签署任何协议等;

4、假冒期货经营机构员工;

5、从事越权代理行为,包括代理投资者办理开销户、资料变更、密码重置等业务手续。

6、欺诈客户,以不正当手段开发客户,对期货投资做夸大不实的宣传,隐瞒期货交易风险,以诱骗、诈骗、误导、胁迫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

7、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期货交易;

8、使用诋毁其他公司、其他居间人的手段来招揽投资者;

9、对投资者进行期货买卖的收益或损失做出承诺,与投资者约定分享利润或公担风险,以获取佣金为目的鼓动投资者频繁交易等行为。

10、利用客户资金账号、交易密码或资金密码下达交易指令、调拨资金等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事务;

11、利用客户资金账号、交易编码或者期货结算账户为本人或其他客户谋取利益;

12、利用居间活动从事、变相从事非法集资或融资等违法违规活动;

13、从事其他损害客户利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14、泄露期货经营机构商业秘密、客户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5、从事配资业务;

16、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禁止的行为。

如若发现,请及时向我公司(投诉电话:400-6197-666)或当地期货业协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