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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解读 第二十九条【客户尽职调查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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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28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

第二十九条【客户尽职调查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修订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反洗钱法》共七章六十五条,比原法增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十九条【客户尽职调查的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一)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

(二)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活动;

(三)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问。 客户尽职调查包括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涉及较高洗钱风险的,还应当了解相关资金来源和用途。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应当根据客户特征和交易活动的性质、风险状况进行,对于涉及较低洗钱风险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简化客户尽职调查。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何种条件下适用客户尽职调查的规定以及内容。 立法背景与演变 FATF《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建议》“建议 10 客户 尽职调查”规定各国应当要求金融机构在出现下列情形时,采取客户尽职调 查(CDD)措施: (1)建立业务关系。 (2)进行一次性交易:超过适用的规定限额(15000 美元 / 欧元);或者 建议 16 释义规定的特定情况下的电汇 a。 (3)有洗钱或恐怖融资嫌疑。 (4)金融机构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数据的真实性或完整性。 原《反洗钱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 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 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 行核对并登记。第六款规定: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 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新法规定了开展客户 尽职调查的三种情形,增加了“有洗钱或恐怖融资嫌疑”的情形 b。借鉴 FATF 标准建议,将 FATF《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建议》“建 议 10 客户尽职调查”规定各国应当要求金融机构采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 四种情形的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合并,成为三种情形,比原法的叙述更为简 洁。同时,将原法重新识别的要求融入本条,不再分初次识别客户和重新识别 客户。 条文解读 本条变化较大的内容:一是金融机构就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开展客户尽 职调查时,需要采取尽职调查措施核实身份的对象不再限于客户本身,同时 包括受益所有人。对受益人身份的识别与客户身份识别同时进行。二是按照 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采取与其风险相匹配的尽职调查措施,反映出客户 尽职调查的差异化要求。对一般的客户尽职调查,要根据客户和交易活动的 性质、风险状况开展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了 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对涉及较高洗钱风险的客户,除采取对 一般客户的尽职调查措施外,要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需要了解相 关资金来源和用途;对客户和交易活动涉及较低洗钱风险的,金融机构应当 根据情况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

一、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情形

(一)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 服务 FATF《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建议》要求(1)建立 业务关系;(2)进行一次性交易:超过适用的规定限额(15000 美元 / 欧元) 或者建议 16 释义规定的特定情况下的电汇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本款将以上两 款的内容合并。反洗钱工作实践中,金融机构与客户的交易关系主要分为两 类:一是通过开立账户或签订合同建立较为稳定的金融业务关系。例如,开 立银行结算账户、证券账户或基金账户等,该种交易关系的主要特征是具有 一定的持续性。二是客户直接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金融服务,主要是指不 通过账户发生的交易。例如,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该种交易 关系的主要特征是交易完成时,金融业务关系也就随之终止。以上两类交易 关系存在的洗钱风险不同,因此,本法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处置要求。

在第一类情形下,由于交易关系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客户可以通过金融 机构完成多笔交易,通过账户发生的交易可以在金融机构内保留完整的交易 记录。例如,我国《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 2 号)规定,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 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识 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 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 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证券公司、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 更,资金存取等,开立基金账户,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 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等业务时, 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 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 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二类情形下,不通过账户发生的交易则需要客户与金融机构直接接 触,交易涉及人民币现金或外汇现钞,经济生活又离不开人民币现金或外汇 现钞的合理使用,立法不应对正常使用人民币现金或外汇现钞设置不必要的 障碍。例如,《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 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2022〕第 1 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 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 业务的机构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 付、实物贵金属买卖、销售各类金融产品等一次性交易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 币 5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1 万美元以上的业务时,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再如,《汇款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银发 〔2021〕102 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汇款汇出业务时,对于单 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5000 元或外币等值 1000 美元以上的汇款,还应当登记 汇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并通过核对或者 查看已留存的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等措施核实汇款人信息, 确保汇款人信息的准确性;对于单笔交易金额人民币 5000 元或外币等值 1000 美元以上的境外汇入汇款,如汇出汇款的机构未对收款人信息进行核实,接 收汇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核对或者查看已留存的客户有效身份证件、 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等措施核实收款人信息,确保收款人信息的准确性。

(二)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活动 本款和下一款都是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要求。从各国的反洗钱实践中, 客户尽职调查信息是金融机构分析可疑交易的支撑,因此,有合理理由怀疑 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活动时,必须开展客户尽职调查,获取最新的客户信 息。FATF《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建议》建议 10 规定, 有洗钱或恐怖融资嫌疑的,采取客户尽职调查(CDD)措施。我国反洗钱法 律制度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 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 的,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汇款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 (银发〔2021〕102 号)规定,对于汇出汇款、境外汇入汇款,如怀疑客户涉 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无论交易金额大小,银行业金融机构 应当核实汇款人和收款人信息。

(三)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问 本款要求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 问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后,在确保客户身份 信息和其他有关情况真实准确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可以依赖已完成的客户尽 职调查结果,无须在办理每笔业务时对客户身份进行客户尽职调查。但在金 融机构与客户的业务关系持续过程中,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 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问,必须采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确保客户身份资料 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 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 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二、客户尽职调查包括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 有人身份,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 FATF《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建议》建议 10 规定, 金融机构实施客户尽职调查的原则应由法律做出规定。各国可以决定如何通 过法律或强制性措施设定具体的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可采取的客户尽职调查 措施如下: (1)识别客户身份,并利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核实 客户身份。 (2)识别受益所有人身份,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受益所有人身份,以使 金融机构确信了解其受益所有人;对于法人和法律安排,金融机构应当了解 其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 (3)了解并在适当情形下获取关于业务关系目的和意图的信息。 我国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已经落实了 FATF 标准建议的规定。

(一)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了解客户建立 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 识别和核实是客户尽职调查最基本的内容。通过核对和了解的方式,确 保客户身份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核实环节包括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 证件或者其他辅助身份证明文件,了解客户建立和维持业务关系的目的及性 质,了解客户的受益所有人,了解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的资金 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经营状况等信息。核实客户身份的义务要求金 融机构在识别客户身份时,应通过可靠、独立来源的证明文件、数据信息和 资料来核实,并在适当情况下获取相关信息。中国人民银行与公安部联合建 立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联网核查自然人 的居民身份证,也可以通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来辨别自然人居民身份证件的 真伪。对于非自然人客户,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核实其 有关身份信息。

1. 识别核实 识别核实环节有三方面的任务:一是审核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 身份证明文件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是否为有权机关颁发的法定证件,是 否处在有效期限内,并确认身份证件上记载信息的真实性;二是审核客户提 供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是否完整、齐全;三是核对客户 本人与证件上载明的客户身份是否一致。从客户主体类别划分,目前客户使 用的身份证种类分为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证件和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证件两大 类别。

 

2. 

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金融机构还可以采取以 下一种或多种措施,识别或者核实客户身份: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 者身份证明文件;回访客户;实地查访;向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核实;其 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对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时,应通过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3. 

4. 了解 从客户尽职调查的本质要求看,金融机构不仅需要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 还应了解客户的职业或经营背景、履约能力、建立和维持业务关系的目的及 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有关情况。“了解”是金融机构 客户尽职调查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一是了解客户本人的真实身份。在操 作层面可通过核对客户证件真实性、查验客户收入证明、单位职务证明等相 关证明资料实现。二是了解客户建立和维持业务关系的目的及性质。金融机 构不仅要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而且应当了解客户建立和维持业务关系的目 的及性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开户管理,有效防范非法开立、买卖银行 账户等行为,尤其在集中开户、批量开户、代理开户以及自助设备开户、非 面对面开户等高风险业务环节,应充分了解客户开户的目的和性质,评估客 户拟建立的业务关系是否符合金融机构自身的预期,必要时可以拒绝客户的 开户要求。三是了解客户的受益所有人。有效开展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 提高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加强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防范复杂股权或者 控制权结构导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金融机构在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 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 解相关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5. 

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其内部资源,获取尽可能完整、全面的客户身份信 息、办理各类业务的交易信息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全面了解客户的身份、 职业,交易的目的和性质、与客户相关的受益所有人等信息,为识别和报告 可疑交易提供基础数据信息。金融机构各业务条线应把相关资源有机整合, 运营部门提供客户身份信息、信贷部门提供客户贷款信息、银行卡部门提供 客户账户情况、会计和互联网金融部门提供客户交易信息、交易银行部门提 供跨境业务信息等,帮助反洗钱工作人员准确、全面地了解客户。也可通过 口头询问、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身份证明文件、要求客户就相关事 项作出声明,实地查访或者回访客户,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和措施来了解 客户。

6. 

7. 登记 登记是要求金融机构记录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但从完整性角度看,登 记的内容不仅包括了解的客户身份信息,还包括客户受益所有人等信息,为 金融机构持续有效关注客户交易或行为、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提供基础信息 和依据,也是金融机构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有效证明。

8. 留存 留存的对象为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 件,含扫描件或数码照片。此外,金融机构应当在识别受益所有人的过程中, 了解、收集并妥善保存:①非自然人客户股权或者控制权的相关信息,主要 包括注册证书、存续证明文件、合伙协议、信托协议、备忘录、公司章程以 及其他可以验证客户身份的文件。②非自然人客户股东或者董事会成员登记 信息,主要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股东名单、各股东持股数量以及持股 类型等。留存可以是复印,可以是扫描,也可以是拍照。但应留存客户身份 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记载客户身份信息的所有页面,如第二代居民身 份证应留存正、反面复印件或影印件。客户尽职调查流程中的留存不同于客 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的目的是留存客户身份真实性的凭证;保存客户身份 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 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缺失、损毁、泄露,以还原真实交易过程。留存的对象是 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保存的对象 不仅限于留存的对象,还包括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 种记录和资料。

(二)对受益人身份的识别与核实 FATF《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建议》建议 10 提出: 当对法人或法律安排进行客户尽职调查时,金融机构应识别和核实其身份, 了解其业务性质、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通过充分了解客户以合理评估该业 务关系潜在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止法人和法律安排被非法利用,并以 此采取适当的措施降低风险。金融机构识别和核实客户的身份,通常需要的 信息包括:①名称、组织形式和证明文件。例如,可以通过企业营业执照、 存续证明、合伙协议、信托契约或其他来源独立的文件来核实客户的名称、 组织形式和正常经营状态。②法人或法律安排的管理控制权结构(例如备忘 录和公司章程),以及在法人和法律安排中担任高级管理职位的相关人员的姓 名(例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信托的受托人等)。③注册办公地址,如果经营 地与注册地不一致,需包括主要经营地址。各国金融机构识别受益所有人身 份,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受益所有人身份,使金融机构确信其了解受益所有 人。通过下列信息,识别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其身份: (1)对于法人:①如果存在拥有法人最终控制所有权的自然人,则应识 别并核实其身份(因所有权可能很分散,以至于不存在单独或共同控制法人 或法律安排的自然人)。②若对①中拥有控制权的人是否为受益所有人存在 疑问,或者在没有自然人通过所有权来实行控制的情况下,则需要识别和核 实通过其他手段对法人或法律安排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如果有的话)的身份。 ③根据①或②均未识别出自然人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应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 核实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2)对于法律安排:①信托 — 委托人、受托人、担保人(如有),受 益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身份,或其他对信托(包括通过一系列控制权或所有权) 行使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的身份。②其他形式的法律安排 — 同样或类似 人员的身份。当客户或控制权所有人是在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并且按照 相关披露要求(通过股票交易所规则或通过法律或其他强制性要求)能确保 其充分公开受益所有权;或者客户或控制权所有人是此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则不必识别和核实这类公司的股东或受益所有人身份。相关的身份数据可以 从公共的登记注册部门、客户或其他可靠来源获得。

建议 24 法人的透明度和受益所有权要求:各国应评估滥用法人洗钱或恐 怖融资的风险,并采取措施防止此类滥用。各国应确保通过主管部门对受益 所有权进行登记或其他机制,充足、准确和最新的关于法人受益所有权和控 制权的信息可以快速有效地获取。各国不应允许法人发行新的无记名股票或 无记名股权证,并采取措施防止滥用现有的无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权证。各 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提名的股东和董事不被滥用于洗钱或恐怖融资。 各国应考虑通过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人员促进受益所有权和控 制权信息的获取,以满足建议 10 客户尽职调查和建议 22 特定非金融行业和 职业客户尽职调查所规定的要求。

建议 25 法律安排的透明度和受益所有权要求:各国应当评估法律安排被 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滥用的风险,并采取措施防止法律安排被洗钱和恐怖融 资活动滥用。特别是,各国应当确保主管部门能及时有效掌握或获取关于书 面信托(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充足、准确和及时信息。各国应 考虑采取措施,使金融机构以及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可以便利地获取受益 所有权及控制权信息,以便执行建议 10 和建议 22 的要求。

为提高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加强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防范复杂股 权或者控制权结构导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落实 FATF《打击洗钱、恐怖 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建议》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加强反 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 号)对非自然人客户 的客户尽职调查提出了较为具体的要求。为防范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复杂的股 权、控制权等关系掩饰、隐瞒真实身份、资金性质或者交易目的、性质,提 高受益所有人信息透明度,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机构开展非自然人 客户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2018 年 6 月 27 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 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 号)就有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已经将受益人 身份识别要求作了详尽的规定。2024 年 4 月 29 日发布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管 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 3 号),对公司、 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 定的其他主体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备案、接收、保存、处理和获取查询作 出明确规定,为受益人身份的识别与核实提供了可靠的信息来源。

(三)客户尽职调查基本措施 2007 年《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 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外,可以采取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 回访客户 , 实地 查访 , 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以及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识别或 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同时,通过查询有权部门的各类数据库 a、上门核实或 咨询有权部门,有利于查验客户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银行 机构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 实相关自然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应当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进行核查。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者其他合法、 可靠渠道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金融机构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可以采取一种或几种身份识别措施, 以合理确信知道客户的真实身份,以及真实的交易性质和目的,而非仅仅局 限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所 列举的措施。比如,与客户面谈了解客户交易的真实意图,实际观察对方的 外在表现,可以获得对客户的直接感性认识,可以获得一些敏感性的信息; 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客户,动态了解客户风险状况,起到持续识别的效果;委 托中介机构或同业了解客户,提升工作效率;购买商用数据库查询 b;可以要 求客户完整填写业务合同、单据或者凭证,寄送商业信函或发送电子邮件, 电话联系,关注和分析客户的资金交易情况以及与已知的犯罪分子或恐怖组 织、个人名单进行比对等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2022 年《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 法》第七条规定: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办理规定金额以上一次性 交易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的,或者 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完整性存疑的,应当开展客 户尽职调查,采取以下尽职调查措施: (1)识别客户身份,并通过来源可靠、独立的证明材料 a、数据或者信息 核实客户身份; (2)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质,并根据风险状况获取 相关信息; (3)对于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情形,了解客户的资金来源和用 途,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措施; (4)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对客户采取持续的尽职调查措施,审查客户 状况及其交易情况,以确认为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和交易符合金融机构对客 户身份背景、业务需求、风险状况以及对其资金来源和用途等方面的认识; (5)对于客户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 的受益所有人。

三、涉及较高洗钱风险的,还应当了解相关资金来源和用途。金 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应当根据客户特征和交易活动的性质、风 险状况进行,对于涉及较低洗钱风险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简化 客户尽职调查 本款规定充分体现了客户尽职调查贯彻风险为本反洗钱方法的工作要求。 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涉及企业与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因此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 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 服务改革”的总体工作要求,处理好客户尽职调查与普惠金融及企业“降成 本”之间的关系。应该根据不同洗钱风险,采取差别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这些要求在本法总则第四条以及我国已经实施的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已 经有明确的规定。 2007《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 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 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 来源和用途。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 2 号)规定,金融机构应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 制措施,有效预防风险。可酌情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①进一步调查客 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情况。②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 和财产来源。③适度提高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信息的收集或更 新频率。④对交易及其背景情况做更为深入的调查,询问客户交易目的,核 实客户交易动机。⑤适度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⑥经高级管理层批准 或授权后,再为客户办理业务或建立新的业务关系。⑦按照法律规定或与客 户的事先约定,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 ⑧合理限制客户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⑨对 其交易对手及经办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尽职调查措施。

对低风险客户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可酌情采 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①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再核实客户实际受益人或实际 控制人的身份。②适当延长客户身份资料的更新周期。③在合理的交易规模 内,适当降低采用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频率或强度。例如,逐步建立 对低风险客户异常交易的快速筛选判断机制。对于经分析排查后决定不提交 可疑交易报告的低风险客户,金融机构仅发现该客户重复性出现与之前已排 除异常交易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活动时,可运用技术性手段自动处理预警信息。 对于风险等级较低客户异常交易的对手方仅涉及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 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 队等低风险客户的,可直接利用技术手段予以筛除。④在风险可控情况下, 允许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推测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而无需收集相关证据 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 (银办发〔2018〕130 号)规定,对于高风险客户,义务机构应当提高审查的 频率和强度。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较高的领域,义务机构应当采取与风险 相称的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监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①进一步获取客户及 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适度提高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频 率。②进一步获取业务关系目的和性质的相关信息,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 状况、财产或资金来源。③进一步调查客户交易及其背景情况,询问交易目 的,核实交易动机。④适度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⑤按照法律规定或 与客户的事先约定,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 制。⑥合理限制客户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⑦与客户建立、维持业务关系,或为客户办理业务,须经高级管理层批准或 授权。原则上,义务机构应当在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 业务之前,完成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核实工作。但在有效管理洗钱和 恐怖融资风险的情况下,为不打断正常交易,可以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尽快完 成身份核实。在未完成客户身份核实工作前,义务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 管理机制和程序,对客户要求办理的业务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如限制 交易数量、类型或金额,加强交易监测等。义务机构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恐 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无论其交易金额大小,不得采取简化的客户身份 识别措施,并应采取与其风险状况相称的管理措施。 2022 年《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 法》第三 十、第三十一条规定,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或者业务存 续期间,综合考虑客户特征、业务关系、交易目的、交易性质、资金来源和 用途等因素,对于存在较高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情形的,或者客户为国家 司法、执法和监察机关调查、发布的涉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及相关犯罪人员 的,应当根据风险状况采取强化尽职调查措施。对于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 较高的情形以及高风险客户,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情形采取相匹配的以下 一种或者多种强化尽职调查措施:①获取业务关系、交易目的和性质、资金 来源和用途的相关信息,必要时,要求客户提供证明材料并予以核实。②通 过实地查访等方式了解客户的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③加强对客户及其交 易的监测分析。④提高对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审查和更新的频率。⑤与 客户建立、维持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办理业务,需要获得高级管理层的批 准。金融机构采取强化尽职调查措施后,认为需要对客户的洗钱或者恐怖 融资风险进行风险管理的,应当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 等实施合理限制,认为客户的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超出金融机构风险管 理能力的,应当拒绝交易或者终止已经建立的业务关系。金融机构参考国 家洗钱风险评估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以及账户管 理相关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及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客户特征、业务关系或者交易目的和性质,经 过风险评估且具有充足理由判断某类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的洗钱和恐怖 融资风险较低时,可以采取相匹配的简化尽职调查措施。金融机构采取简化 尽职调查措施时,应当至少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登记客户的姓名或者名 称、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 期限等信息,留存客户尽职调查过程中必要的身份资料。对已采取简化尽 职调查措施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其风险状 况,根据风险高低调整所提供的服务范围和业务功能;客户、业务关系或 者交易存在洗钱和恐怖融资嫌疑或者高风险的情形时,金融机构不得采取 简化尽职调查措施。

四、客户尽职调查需采集的客户基本信息

(一)自然人客户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指姓名、性别、国籍、职业 a、住所地或者工 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 b、号码和有 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客户的经常居住地为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有效身份证明文 件为居民身份证 c;辅助证明文件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 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 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明文件是军人、武装警察 身份证件,辅助身份证明文件是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 身份证的证明材料。

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a。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文件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 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b,辅助身份证明文件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3)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明文件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 民居住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是台湾地区居民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国护照,辅助身份证明文 件是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 (5)外国公民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c,辅助身 份证明文件是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 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

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指名称、住所、经 营范围、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 件或者文件的名称 d、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 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受 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 效期限。

非自然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 记证(2015 年 10 月 1 日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合并为 (接上页)未纳入“三证合一”的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组 织单位,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按照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身 份资料保存等工作,确保客户身份资料真实、完整和有效。②企业持新版营业执照 (含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改革过渡期内使用的“一照一号”“一照三 号”营业执照)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核对其新版营业执照,留存新 版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影印件;持电子营业执照的,已配备电子营业执照识别机具 的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办理,并留存电子营业执照影印件。核对新版营业执照时,可 通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登录全国或地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以及实 地查访等方式核实证照的真实性。③企业持新版营业执照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 当完整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包括“一照一码”“一照一号”或“一照三号”等信息。 新版营业执照包含有效期的,应当登记有效期信息;未包含有效期的,应当以适当 形式进行标识。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企业有效身份证件变更为新版营业执照的,金 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新旧证照的映射关系,确保新旧 证照信息的关联性和客户交易信息的完整性。④金融机构应当在相关业务系统中设 置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到期提示功能。发现企业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组 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中任一证照过期的,应当提示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换发新版营业执照。企业先前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的,企业未在合理 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当中止办理业务。⑤金融机构报 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如需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报告要素“客户 身份证件 / 证明文件类型”可选择“其他”,注明证照类型,填写相应的证照号码。 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内,企业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 务登记证仍在有效期内的,金融机构仍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 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 2 号发布)等相关规定 执行。改革过渡期结束后,企业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停止 使用,金融机构应当提示企业及时更换新版营业执照,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换且没有 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当中止办理业务。⑦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 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要求,修改相关业务操作规程,升级完善相关业务系 统。积极宣传“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引导企业按时更换新版营业执照。⑧非 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等从事支付清算业务,以及从事汇 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身份资料保存等工作参照适用该 通知的有关规定。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a),其他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 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

1. 境内非自然人客户 1)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营业执照(载有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2)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批复。 (3)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有效身 份证明文件是军队单位开户核准通知书、武警部队单位开户核准通知书 b。 (5)社会团体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社会福利机构设 置批准证书、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6)宗教团体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 (7)民办非企业组织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8)外地常设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外地驻 × 地办事机构登记证书。 (9)外国驻华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登记证书。 (10)个体工商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营业执照(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1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基层群 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12)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 开户许可证和批准设立独立核算附属的机构批文。 (13)其他组织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2. 境外非自然人客户 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经过公证的境外有效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 其他与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开立的文件, 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及有权人士的授权委托书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授权 的文件,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法条链接

FATF《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建议》建议 10、建议 24、建议 25 及其释义。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 第 2 号)。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 号)。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 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30 号)。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 164 号)。

《汇款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银发〔2021〕102 号)。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 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