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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解读 第三十九条【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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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28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

第三十九条【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的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修订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反洗钱法》共七章六十五条,比原法增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三十九条【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的救济】

单位和个人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金融机构提出。金融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处理,并将结果答复当事人;涉及客户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的,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当事人。相关单位和个人逾期未收到答复,或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救济的规定。

立法背景与演变

本条是新增的条款,属于单位和个人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存在异议的救济措施。按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存在洗钱高风险情形的, 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交易方式、金额或者频次,限制业务类型,拒绝办理业 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拒不 配合金融机构依照本法采取的合理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金融机构按照规 定的程序,可以采取限制或者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 措施。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不仅会对客户的权益产生直接影响, 而且有些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可能存在争议,这就需要对受 到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救济措施。因此,本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对 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金融机构提出。金融机构 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处理,并将结果答复当事人;涉及客户基本的、必需的 金融服务的,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当事人。相关单位和个人逾期未收到答复, 或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前款规定的单 位和个人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作出这样的规定,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的救济途径,一方面有利于解决纠纷,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 也有利于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形成制度约束。

条文解读

本条共两款:一是对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异议的处理,二是对洗钱风险管 理措施的诉讼。

一、单位和个人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可 以向金融机构提出。金融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处理,并将结果答 复当事人;涉及客户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的,应当及时处理并答 复当事人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是金融业义不 容辞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是为了获得高质量金融 服务,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些单位和个人就会存在异议,认 为金融机构的行为危害了其作为金融服务消费者的权益。

目前对于金融业务异议的处理,金融机构设有对外服务窗口的业务条线, 如征信、支付结算等都有比较成熟的处理流程和处理的渠道,一般是让客户 填写《异议申请登记表》等类似的表格,启动异议的处理流程。目前对于单 位和个人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存在异议的处理流程,现有反洗 钱法律制度文件尚没有作出专门具体的规定。

目前,适用的文件是 2020 年 11 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金融消费者权 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 5 号)。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其 适用于与反洗钱管理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同时在该办法第四章 专门对“金融消费争议解决”作出规定。金融消费者与银行、支付机构因购 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所产生民事争议的,鼓励金融消费者先向银行、 支付机构投诉,鼓励当事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金融消费者应当依法通过 正当途径客观、理性反映诉求,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银 行、支付机构应当通过金融消费者方便获取的渠道公示本机构的投诉受理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官方网站首页、移动应用程序的醒目位置及客 服电话主要菜单语音提示等。银行、支付机构收到金融消费者投诉后,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处理情况,但因投诉人原 因导致无法告知的除外。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 条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的权利。金融机构 管理部门对异议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例如《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 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2 年第 9 号)第十五条规定: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 理流程,加强投诉统计分析,不断溯源整改,切实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 金融机构要参照以上制度及反洗钱主管部门未来发布的有关制度的精神, 建立相应的异议处理机制,在十五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结果及时答复 当事人。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反洗钱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强单 位和个人配合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主动性;同时在处理异议的过程中,增强 保密意识,避免在处理过程中发生泄密事件。本法第三十条提出:“金融机 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应当在其业务权限范围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的 要求和程序进行,平衡好管理洗钱风险与优化金融服务的关系,不得采取 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措施,保障与客户依法享有的医疗、社会保 障、公用事业服务等相关的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所以,异议涉及客户 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要作例外处理,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 当事人。

二、相关单位和个人逾期未收到答复,或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 的,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投诉是指权益受到侵害后,以书面形式要求行政部门对侵害其权益的单 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为。本款规定逾期未收到答复,或者对 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目前对于单位和个人 投诉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的,现有反洗钱法律制度文件尚没有作 出专门具体的规定,可以参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制度规定。《中国人 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 构设立投诉转办服务渠道。金融消费者对银行、支付机构作出的投诉处理不 接受的,可以通过银行、支付机构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 构收到金融消费者投诉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人和 被投诉机构信息、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等进行登记,作出是否接收投诉的 决定。决定不予接收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决定接收投诉的,应当将投诉转 交被投诉机构处理或者转交金融消费纠纷调解组织提供调解服务。银行、支 付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转交的投诉之日起 15 日内答复投诉 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构投诉处理工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 并告知投诉人延长处理期限的理由,但最长处理期限不得超过 60 日。”《银行 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健全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配套机制,积极主动与消费者协商解决矛盾纠纷,在协商 不成的情况下,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促进矛盾纠纷化解。”

三、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 异议的,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 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纠 纷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决纷争。本款规定的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指单位和个人对金融机构采取的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 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 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 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 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案件 管辖、审判组织、回避、诉讼参加人、证据、诉讼期间、送达、调解、保全 和先予执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作了明确 规定,单位和个人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 , 可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 第5号) 第十五条、 第 四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9号) 第 十五条、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