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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解读 第四十二条【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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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28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

第四十二条【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修订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反洗钱法》共七章六十五条,比原法增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四十二条【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规定的特定业务时,参照本章关于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相关规定, 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洗钱风险状况履行反洗 钱义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规定。

立法背景与演变

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在原法第三十五条的基础上修改成为新法第 十五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四十二条的内容。对比来看,新法第十五条明确了 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第六十四条给出了特定非金融机构的 范围。第四十二条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规定的特定业务时,参照本 章关于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相关规定,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洗 钱风险状况履行反洗钱义务。”将特定非金融机构义务规定放在第三章反洗钱 义务更为适当。

条文解读 本法第六十四条明确了我国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在境内设立的下列 机构,履行本法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一)提供房屋销售、房 屋买卖经纪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二)接受委托为客 户办理买卖不动产,代管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资产,代管银行账户、证券账 户,为成立、运营企业筹措资金以及代理买卖经营性实体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三)从事规定金额以上贵金属、宝石现货交易 的交易商;(四)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洗钱风 险状况确定的其他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本法对以上特定非金融机构 的反洗钱义务没有详细列出,而是明确“参照本章关于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 义务的相关规定 , 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洗钱风险状况履行反洗钱义务”。 从国内外反洗钱发展来看,目前反洗钱法律制度已经非常成熟,不管是金融 业还是特定非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反洗钱义务都是围绕预防通过各种 方式掩饰、隐瞒各种严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 , 采取相 关措施。为履行好反洗钱义务,需要采取的反洗钱控制措施包括客户尽职调 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三 项核心业务及特别预防措施,而反洗钱内部控制是履行好以上义务的制度保 障。在本法第三章对上述五项义务的履行已经作了详细的规定。所以,本条 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规定的特定业务时 , 参照本章关于金融机构履 行反洗钱义务的相关规定”。当然,风险为本是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方法,因为 特定非金融机构覆盖的范围比较广,其行业特点各不相同,经营规模大小不 一,其蕴含的洗钱风险差异较大,不可能作出统一的规定,所以明确要求其 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洗钱风险状况履行反洗钱义务。

从我国反洗钱实践看,有些从事规定的特定业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已经 参照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相关规定开始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大额交易 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义务。通 过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搭建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报送 平台,2021 年至 2023 年,特定非金融机构共上报大额交易 924 笔,可疑交易 报告 254 份。其中,房地产行业上报大额交易 921 笔,可疑交易报告 235 份。

法条链接

FATF《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建议》建议 22。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20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贵金属交易场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18 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 215 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18〕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