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修订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反洗钱法》共七章六十五条,比原法增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和附则。
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是关于特定非金融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是本次修法新增的条款。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反洗钱监管是本次修法的重点内容之一。本法第六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 下简称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反洗钱义务。”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特定 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制定或者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制定特定非 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处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反洗钱监督 管理建议,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请求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其监督检查。” 为保障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有效履行,对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需要在法律责任一章作出规定。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和处罚的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是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 按照本法第 六十四条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规定,目前我国主管这些特定非金融机构的主管部门主要是财政、司法、住建、商务等部门。
处罚的对象是特定非金融机构及有关负责人,特定非金融机构范围在本 法第六十四条都有明确的规定。
二、关于处罚方式
(一)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 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处罚只是保证法律实 施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 因此,在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时候,要同时责令行为人改正违法行 为,不能以罚了事,让违法行为继续下去。否则就使行政处罚成了违法行为 的“通行证”。《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 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条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 责任是在接到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后,在规定 的期间内纠正错误做法,对违法行为后果给予积极有效的弥补。针对本条规 定具体而言,就是特定非金融机构要按照本法的要求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 情节较重 情节就是事情的变化和经过,严重就是程度深、影响大、情势危急。但 是如何判断情节较重,需要在制定裁量基准时予以明确。
2. 警告 警告即警示和告诫,属申诫罚的一种,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的谴责和警示,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 为人一种精神上的惩戒,以申明其有违法行为,并使其以后不再违法。在不 考虑行政处罚结果公示的前提下,警告是行政处罚措施中最轻的一种。警告 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罚款等处罚类型合并适用,警告往往与责令改正同 时适用。经警告后仍拒不改正的行为,则可能构成累犯,在裁量方面,需要 依法从重处罚。警告属于要式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等规定,警告必须有书面处罚决定书,并将其 送交当事人本人。如果是口头警告,则属于一般的批评教育,不具有强制力, 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3. 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是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人(包括法人及其他 组织)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行为。罚款是行政机关最常用 的行政处罚类型,可以是警示性的,也可以是经济性的。本条规定,情节严 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 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是指一件事情的态势变化和前后的经过在社会上或在一定区域 内影响特别大、程度特别深、范围特别广。像“情节较重”一样,需要在制 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予以明确。
2. 逾期未改正 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才实施处罚,体现的是教育与处罚相结 合、教育优先的原则。对于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应予以处罚。否则,就无法 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也不符合法条的本意。在我国法律责任条款中,经常 会有这样的表述,即首先是责令违法当事人限期改正(责令改正),然后分 号,分号之后是拒不改正的(逾期未改正的),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对于能 够改正的违法行为,这种表述适用起来应当说没什么问题。行政机关发现违 法行为首先应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改正了,不再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只有在当事人拒不改正的(逾期未改正的)情况下,才对其采取进一步的行政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如果现实中确实存在不能改正的违法行为,改正应包括对今后违法行为的改正。
3.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款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采用了区间罚的罚款方式。
(三)对有关负责人,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在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处罚规定的同时,对有关负责人也提出了处罚措施。 (1)警告。 (2)或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 本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是“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本法第六条 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依照本法 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 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反洗钱义务。”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规定的特定业务时,参照本章关于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相关规定,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洗钱风险状况履行反洗钱义务。”本款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也就是上述违反规定的情形。
本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