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修订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反洗钱法》共七章六十五条,比原法增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和附则。
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实施或者通过非法渠道实施洗钱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构成犯罪情形的规定。
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次修法沿袭了原来的内容作为新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增加“利用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实施或者通过非法渠道实施洗钱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第二款,与刑法进行衔接。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处罚的种类包括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五种主刑,还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 和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主刑合并适用。对 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 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 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 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 的,都是犯罪。” 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需要在法律上作出 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保证法律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 实施法律制裁,以达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同时也保障个人 和单位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受追究。在我国刑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 种:一是刑法典,即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内容的法典。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1997 年 3 月 1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全 面修改,截至 2023 年 12 月 29 日,又通过 12 个修正案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修 正。二是单行刑法,是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 在 1997 年刑法典之后,我国曾颁行过一部单行刑法,即 1998 年 12 月 29 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三是附 属刑法,是指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 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国人民 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 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商业 银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 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证券 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我国《保险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规定就属于附属刑法规范。针对本条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的附 属刑法规范,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定刑,因此在追究刑事责任时不能够直接适 用,必须结合刑法典、单行刑法的有关内容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根据本法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关要求对有关名单所列对象 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如果没有按照规定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故 意向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没有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秩序的,就有可能触 犯《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第 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从近些年破获的洗钱案件看,除了利用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实施 洗钱犯罪外,犯罪分子通过地下钱庄、虚拟货币交易、第四方支付等非法渠道实施洗钱犯罪的案例明显增多,利用虚拟货币从事地下钱庄交易已经成为跨境洗钱的主渠道。因此,本条增加第二款“利用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实施或者通过非法渠道实施洗钱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