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修订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反洗钱法》共七章六十五条,比原法增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和附则。
本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本条是关于生效日期的规定。
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对比来看,沿用原法第三十七条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法律的施行日期,即指法律的生效日期,也就是一部法律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本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是指本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一、本法的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24 年 11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国家主席签 署第三十八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公布与施行时间 相隔近两个月。之所以这么规定,是考虑到新修订的反洗钱法内容变化较大、 涉及面较广、社会影响较大。为了使广大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单 位和个人能够充分了解本法的内容,以及有关机构和部门能够充分熟悉、理 解、掌握本法的内容,从而保证本法能够得到有效的遵守和执行,从通过到 施行需要留有一段时间供大家学习、准备。同时,在本法通过以前,反洗钱 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为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颁布了一系列 的规定,这些规定都需要时间来进行清理,以废除那些与本法相抵触的规定, 保证本法的顺利施行。此外,本法规定的一些措施、制度等,需要一些配套 规定进行具体化,有关部门和机构也需要时间来作出具体的规定。所以,本 法并不是自通过之日起生效,而是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生效。
二、本法的时间效力 本法的时间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本法开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效,凡属于本法调整范围内的反洗钱工作,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均应依 据本法的规定执行。二是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反洗钱的规定,凡与 本法相抵触的,自本法 2025 年 1 月 1 日施行起失去效力,应以本法的规定 为准。三是本法不具有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即 法律不仅适用于其施行后所发生的行为,而且适用于其施行前所发生的行为。 法律通常不具有溯及力,这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因此, 本法也不具有溯 及既往的效力。四是反洗钱主管部门及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本法的授权及 时制定具体的规定。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 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 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 参考文献 [ 1]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 — 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M].北京: 人民出版社 , 2022. [ 2] 刘宏华.全力推动反洗钱工作向纵深发展 [J]. 中国金融 , 2020( 11): 20- 22. [ 3] 刘宏华.我国金融法治建设的“非凡十年”[J]. 中国金融 , 2022( 15): 13- 15. [ 4] 张成虎.金融机构反洗钱理论与政策 [M]. 北京 : 中国金融出版社 , 2020. [ 5] 包明友.完善新时代反洗钱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 [J]. 中国金融 , 2024( 11): 11- 13. [ 6] 巢克俭.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 大力提高反洗钱工作质量 [J].反洗钱研究 ,2023(1):2-11. [ 7] 王宝运.中国商业银行反洗钱有效性影响因素研究 [M].北京: 中国金融出版社 , 2014. [ 8] 王宝运.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政策与实践 [M].北京: 中国金融出版社 , 2015. [ 9] 王宝运.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理论与实务 [M].北京: 中国金融出版社 , 2022. [10] 王宝运.金融机构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理论与实务[M].北京:研究出版社,2023. [11] 王宝运.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类型分析与经典案例评析[M].北京:研究出版社,2023. [12] 王宝运.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与交易监测分析报告[M].北京:中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出 版社,2024. [13] 巢克俭.构建与国家治理相适应的反洗钱体系[J].中国金融,2022(15):16-19. [14] 苟文均.金融情报机构在国家治理中的责任[J].中国金融,2023(18):82-84. [15] 袁雪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 [16] 冯怡.虚拟货币洗钱风险及其控制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21(8):79-87. [17] 罗玉冰.构筑科学精准的反洗钱监测体系[J].中国金融,2018(23):81-83. [18] 冯怡.基于支付视角的地下钱庄洗钱综合治理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20(11):6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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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贾济东,胡扬.论我国反洗钱法域外适用的困境与出路[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版),2021(2):116-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新旧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11 月 8 日第十四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遏制洗钱以及相关犯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 罪,加强和规范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社会公 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 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 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 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 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 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 措施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 监控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 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 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 施的行为。 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 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反洗钱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 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监督管 理体制机制,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11 月 8 日第十四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通过) 续表 第四条 反洗钱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反洗钱措施 与洗钱风险相适应,保障正常金融服务和资金流转顺 利进行,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 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 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 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监察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 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设 立的金融机构和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 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 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 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 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反洗钱义务。 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 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 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 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 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 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七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 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反洗钱调查信息等反洗钱信 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 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 和个人提供。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 职责的部门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 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 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监督管理和行政调查工作。 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只能用于反洗钱相关刑事诉讼。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 国家有关机关使用反洗钱信息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 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 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11 月 8 日第十四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通过) 续表 第八条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 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 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机关通 过多种形式开展反洗钱宣传教育活动,向社会公众 宣传洗钱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 增强社会公众对洗钱活动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 钱活动提供便利,并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 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 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 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 保密。 对在反洗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 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 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 的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权和安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境内金融秩序的,依照本法以 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11 月 8 日第十四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通过)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续表 第十三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 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 第八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 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 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 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 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 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 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管 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理规定,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 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 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 况进行监督、检查。 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 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参与制定所监督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 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保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 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 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 易和可疑交易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 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 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 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履行法律和国务院 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 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 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中落实反 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洗钱审查要求,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金融机构违反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 反洗钱规定的,应当将线索移送反洗钱行政主管部 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 门,并配合其进行处理。 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 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 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11 月 8 日第十四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通过) 续表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制定 或者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制定特定非金 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规定。 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特定非金融机 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处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建议,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 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 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请求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其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监 测分析机构。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开展反洗钱资金监 测,负责接收、分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移送 第三十五条 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 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 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分析结果,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工作情况,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 的其他职责。 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 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 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提供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 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 易相关的补充信息。 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应当健全监测分析体系,根据洗 钱风险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分析工作,按照规定 向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反馈可疑交易报告使用情 况,不断提高监测分析水平。 第十七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 职责,可以从国家有关机关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家 有关机关应当依法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有关机关定期 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依法向履行与反洗钱相关的监 督管理、行政调查、监察调查、刑事诉讼等职责的国 家有关机关提供所必需的反洗钱信息。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 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 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 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 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 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 工作情况。
续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11 月 8 日第十四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通过) 第十八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支付凭证 第十二条 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 等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海关 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 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支付凭证等超过 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 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门通报。 前款规定的申报范围、金额标准以及通报机制等,由 前款应当通报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反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按 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规定。 照职责分工会同海关总署规定。 第十九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建立法人、非法人组织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 制度。 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保存并及时更新受益所有人信 息,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如实提交并及时更新受益所 有人信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按照规定 管理受益所有人信息。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有关机关为履行职责需 要,可以依法使用受益所有人信息。金融机构和特定 非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时依法查询核对受益所 有人信息;发现受益所有人信息错误、不一致或者不 完整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反馈。使用受益所有人信 息应当依法保护信息安全。 本法所称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 拥有或者实际控制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享有法人、 非法人组织最终收益的自然人。具体认定标准由国务 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 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涉嫌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 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将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有管 辖权的机关处理。接受移送的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 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 动,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11 月 8 日第十四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通过) 续表 第二十一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 职责,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报送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对 金融机构实施风险监测、评估,并就金融机构执行本 法以及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评价。必要时可以按 照规定约谈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反洗钱工作直接负责人,要求其就有关事项说明情 况;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 第二十二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被检 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 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调取、 保存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中的有关数 据、信息。 进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应当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负责人批 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 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件 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 关机关评估国家、行业面临的洗钱风险,发布洗钱风 险指引,加强对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指导,支持和 鼓励反洗钱领域技术创新,及时监测与新领域、新业 态相关的新型洗钱风险,根据洗钱风险状况优化资源 配置,完善监督管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11 月 8 日第十四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通过) 续表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严重洗钱风险的国家或者地区,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征求国家有关机关 意见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将其列为洗钱高风险 国家或者地区,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五条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可以依法成立反 洗钱自律组织。反洗钱自律组织与相关行业自律组织 协同开展反洗钱领域的自律管理。 反洗钱自律组织接受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六条 提供反洗钱咨询、技术、专业能力评价 等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 守地提供服务;对于因提供服务获得的数据、信息, 应当依法妥善处理,确保数据、信息安全。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上述机构开展 反洗钱有关服务工作的指导。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 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 牵头负责反洗钱工作,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 配备相应的人员,按照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评估洗钱风险状况并制定相应的风 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根据需要建立相关信息系统。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社会审计等方式,监 督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负责。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 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 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 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 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 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尽职调 第十六条(第一款)金融机构应当按 查制度。 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 (第五款)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 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 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 得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续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11 月 8 日第十四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开展 第十六条 (第二款)金融机构在与客 客户尽职调查: 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
(一)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 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 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 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
(二)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活动; 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
(三)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完整性存在疑问。 (第六款)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 客户尽职调查包括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及其 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 受益所有人身份,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 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的,涉及较高洗钱风险的,还应当了解相关资金来源 (第七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 和用途。 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 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应当根据客户特征和交 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 易活动的性质、风险状况进行,对于涉及较低洗钱风 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 险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简化客户尽职调查。 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持续 关注并评估客户整体状况及交易情况,了解客户的洗 钱风险。发现客户进行的交易与金融机构所掌握的客 户身份、风险状况等不符的,应当进一步核实客户及 其交易有关情况;对存在洗钱高风险情形的,必要时 可以采取限制交易方式、金额或者频次,限制业务类 型,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 措施。 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应当在其业务权限 范围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平衡好 管理洗钱风险与优化金融服务的关系,不得采取与洗 钱风险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措施,保障与客户依法享 有的医疗、社会保障、公用事业服务等相关的基本 的、必需的金融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11 月 8 日第十四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通过) 续表 第三十一条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 应当按照规定核实代理关系,识别并核实代理人的 身份。 金融机构与客户订立人身保险、信托等合同,合同的 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应当识别并核实受 益人的身份。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依托第三方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的,应当评估第三方的风险状况及其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六条 (第三款)客户由他人代理 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 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 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第四款)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 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 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 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 核对并登记。 的能力。第三方具有较高风险情形或者不具备履行反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 洗钱义务能力的,金融机构不得依托其开展客户尽职 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 调查。 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 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 户尽职调查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 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 尽职调查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尽职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调查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三方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客户尽职调查信 息,并配合金融机构持续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可以通过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 政、税务、移民管理、电信管理等部门依法核实客户 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 身份等有关信息,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推动相关部门为 信息。 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提供必要的便利。 续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11 月 8 日第十四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通过)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 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 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 当及时更新。 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 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 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应当将客 保存五年。 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 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 的机构。 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 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报 告制度,客户单笔交易或者在一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 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 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报告。 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制定 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 并不断优化监测标准,有效识别、分析可疑交易活 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 动,及时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信息中心报告。 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应当保密。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 指导下,关注、评估运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等 带来的洗钱风险,根据情形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洗钱 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11 月 8 日第十四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通过) 续表 第三十七条 在境内外设有分支机构或者控股其他金 融机构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总部 或者集团层面统筹安排反洗钱工作。为履行反洗钱义 务在公司内部、集团成员之间共享必要的反洗钱信息 的,应当明确信息共享机制和程序。共享反洗钱信 息,应当符合有关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并确保相关 信息不被用于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以外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 与金融机构存在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提供真实有效的 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准确、完整填报身 份信息,如实提供与交易和资金相关的资料。 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金融机构依照本法采取的合理的 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可 以采取限制或者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 风险管理措施,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 理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金融机构提出。金融机构应 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处理,并将结果答复当事人;涉及 客户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的,应当及时处理并答 复当事人。相关单位和个人逾期未收到答复,或者 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投诉。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 理措施有异议的,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十六条 (第七款)任何单位和个人 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 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 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 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11 月 8 日第十四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通过) 续表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关要 求对下列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一)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由其办事 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
(二)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 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会同国家 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 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对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申请复核。 对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按照 有关程序提出从名单中除去的申请。对前款第三项规 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认定的部门申 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名单所列对象及 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 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 第一款规定的名单所列对象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家有关 机关申请使用被限制的资金、资产用于单位和个人的 基本开支及其他必需支付的费用。采取反洗钱特别预 防措施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善意第三人可 以依法进行权利救济。 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识别、评估相关风险并制 定相应的制度,及时获取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名单,对客户及其交易对象进行核查,采取相应措 施,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11 月 8 日第十四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通过) 续表 第四十二条 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规定的特定业务 时,参照本章关于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相关规 定,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洗钱风险状况履行反 洗钱义务。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四章 反洗钱调查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 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或 者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行为,需要调查核实的,经国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 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 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 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 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 发出调查通知书,开展反洗钱调查。 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反洗钱调查,涉及特定非金 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融机构的,必要时可以请求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 部门予以协助。 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反洗钱调查,在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 规定时限内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 开展反洗钱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 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 示执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 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出示执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 融机构有权拒绝接受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11 月 8 日第十四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通过) 续表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 以询问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要求其说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 明情况。 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可以采取下列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 措施: 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
(一)询问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要 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 求其说明情况; 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
(二)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 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 和其他有关资料; 笔录上签名。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调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 资料予以封存。 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 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 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 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 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 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 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金融机构、特定 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非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 二份,由调查人员和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工 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 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或者特定非金 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 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 盖 章, 一 份 交 金 融 机 构, 一 份 附 卷 备查。 续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11 月 8 日第十四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通过)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 第四十五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或者发现 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 其他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 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 移送。接受移送的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反馈处理 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 结果。 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 客户转移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的,国务院反洗钱行 取临时冻结措施。 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已依照前款 临时冻结措施。 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 接受移送的机关接到线索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 是否继续冻结。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 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接受移送 续冻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 的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 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 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立即通知国 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 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 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 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 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 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 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 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国家有关机关继续冻结通知 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 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 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五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 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 合作。 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 授权,负责组织、协调反洗钱国际合作,代表中国政 府参与有关国际组织活动,依法与境外相关机构开展 反洗钱合作,交换反洗钱信息。 国 家 有 关 机 关 依 法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开 展 反 洗 钱 国 际 合作。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 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 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 钱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 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续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11 月 8 日第十四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通过) 第四十八条 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依照 第二十九条 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以及有关法 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 律的规定办理。 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有关机关在依法调查洗钱和恐怖主 义融资活动过程中,按照对等原则或者经与有关国家 协商一致,可以要求在境内开立代理行账户或者与我 国存在其他密切金融联系的境外金融机构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外国国家、组织违反对等、协商一致原则 直接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提交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 息,扣押、冻结、划转境内资金、资产,或者作出其 他行动的,金融机构不得擅自执行,并应当及时向国 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除前款规定外,外国国家、组织基于合规监管的需 要,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提供概要性合规信息、经营信 息等信息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 门和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后可以提供或者予以配合。 前两款规定的资料、信息涉及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 还应当符合国家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 第三十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 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 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 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三)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 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四)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
(五)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法给 行政处罚的; 予处分。
(八)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11 月 8 日第十四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通过) 续表 第五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 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 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内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限制或者禁止其开展相 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 关业务: 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 规范; 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处分: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牵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头负责反洗钱工作;
(三)未按照规定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制度的;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相应人员;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洗钱风险评估或者健全相应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 风险管理制度; 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五)未按照规定制定、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标准;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六)未按照规定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或者社会审计;
(七)未按照规定开展反洗钱培训;
(八)应当建立反洗钱相关信息系统而未建立,或者 未按照规定完善反洗钱相关信息系统;
(九)金融机构的负责人未能有效履行反洗钱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11 月 8 日第十四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通过) 续表 第五十三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 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可疑交易。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金融机构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 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 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 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 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 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第五十四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金融机构有下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 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根据情形在 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 职责范围内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限制或者禁止 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 其开展相关业务: 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一)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与其进行交易, 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 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或者为冒用他人身 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洗钱高风险情形采取相应洗钱风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 险管理措施; 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查询、泄露有关信息;
(六) 拒 绝、 阻 碍 反 洗 钱 检 查、 调
(五)拒绝、阻碍反洗钱监督管理、调查,或者故意 查的; 提供虚假材料; 续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11 月 8 日第十四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通过)
(六)篡改、伪造或者无正当理由删除客户身份资料、 交易记录;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
(七)自行或者协助客户以拆分交易等方式故意逃避 虚假材料的。 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五十五条 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 条规定的行为,致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本机构得 以掩饰、隐瞒的,或者致使恐怖主义融资后果发生的, 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 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涉及金额不足一千万元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金额一千万 元以上的,处涉及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实施或者建 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实施限制、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 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 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 条规定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还可以根据情形对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实施或者建议有关 金融管理部门实施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 金融行业工作等处罚。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 出机构依照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 的,还可以根据情形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十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情形在职 责范围内实施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实施取消其 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等处罚。 前两款规定的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勤勉尽责采取 反洗钱措施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金融机构有前 款 行 为, 致 使 洗 钱 后 果 发 生 的, 处 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 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 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对有前两款规 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 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 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 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 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11 月 8 日第十四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通过) 续表 第五十七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擅自采 取行动的,由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处五十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处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国务院有关金 融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境外金融机构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国家有关 机关的调查不予配合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 门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并可以根据情形将其列入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规定的名单。 第五十八条 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由 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 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款;对有关负责人,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 罚款。 第五十九条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 和个人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 措施义务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 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给 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11 月 8 日第十四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通过) 续表 第六十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未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 提交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向登记机关提交虚 假或者不实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 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 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 虑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勤 勉尽责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危害程度以及整改 情况等因素,制定本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 利用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实施或者通过非法渠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实施洗钱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在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履行本法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金融机构,是 的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
(一)银行业、证券基金期货业、保险业、信托业金 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 融机构; 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
(二)非银行支付机构; 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
(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 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006 年 10 月 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11 月 8 日第十四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通过) 续表 第三十五条 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 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 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在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履行本法规定 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一)提供房屋销售、房屋买卖经纪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
(二)接受委托为客户办理买卖不动产,代管资金、 证券或者其他资产,代管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为成 立、运营企业筹措资金以及代理买卖经营性实体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
(三)从事规定金额以上贵金属、宝石现货交易的交易商;
(四)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洗钱风险状况确定的其他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 的机构。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