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搜索内容
全面注册制
首页> 投教园地 > 投资者保护 > 全面注册制

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题库【第一部分】沪深市场--股票交易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3-04-26

来源: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

73本次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在改进主板交易制度方面,对两项制度未作调整。一是自新股上市第6个交易日起,日涨跌幅限制继续保持()不变;二是维持主板现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变,对投资者资产、投资经验等不作限制。

A10%

B5%

C20%

D15%

答案:A


74以下对沪深主板交易制度说法不正确的是?

A、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主板上市后首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第二个交易日起为10%的涨跌幅限制。

B、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停牌10分钟

C、优化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规定,在2%有效价格申报范围要求的同时,增加了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安排

D、沪市主板增加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和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两类市价申报方式,同时允许市价申报可用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并引入市价申报保护限价等

答案:A

解读:本次全面注册制改革,上交所借鉴科创板经验,以更加市场化、便利化为导向,以保持合理流动性,提高定价效率,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为基本思路,将科创板部分交易制度复制推广至主板,并对主板交易制度进行优化完善。

主板交易制度主要优化内容:

一是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5个交易日后为10%的涨跌幅限制。

二是优化盘中临时停牌制度,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停牌10分钟。

三是优化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规定,在复制科创板股票现有2%有效价格申报范围要求的同时,增加了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安排。

四是增加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和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两类市价申报方式,同时允许市价申报可用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并引入市价申报保护限价等。

科创板交易制度基本不变,主要将规则进行了合并整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设“第六章 科创板交易特别规定”,对科创板的差异化安排进行集中规定。此外,本次修订还吸纳了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相关规则,并集中体现在第四章第四节“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中。


75对于竞价交易,沪深主板、科创板、创业板股票申报数量规定,不正确的说法是?

A、沪深主板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

B、科创板竞价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C、创业板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D、沪深主板、科创板、创业板所谓“一手”均为100

答案:D

解读:(1)对于竞价交易:

沪深主板。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

科创板。竞价交易买入证券的,限价申报方式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万股;市价申报方式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创业板。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证券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限价申报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30万股,市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5万股。

2)对于大宗交易:

沪深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沪市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美元;深市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基金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76上交所主板竞价交易现在接受哪几种方式的市价申报?

A、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B、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

C、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D、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答案:ABCD

解读:上交所主板可以接受以下方式的市价申报。

1)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2)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5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3)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4)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5)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77深交所接受什么类型的市价申报?

A、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B、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C、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D、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答案:ABCD

78沪主板股票交易限价申报方式对比之前主要有哪些改变?

A、在连续竞价阶段,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和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

B、在连续竞价阶段,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和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低值。

C、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主板股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D、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主板股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

答案:ABCD

解读:主要是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要求有所改变:

优化有效申报价格范围机制。在连续竞价阶段,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和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和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低值。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价格涨跌幅限制及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等相关要求,否则为无效申报。

前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此外,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主板股票,在集合竞价阶段和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①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②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科创板交易特别规定,买卖科创板股票,在集合竞价阶段及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无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


79以下说法是否正确:

主板股票的限价申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在复制科创板股票现有2%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要求的同时,增加了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内容。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解读:主板股票的限价申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在复制科创板股票现有2%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要求的同时,增加了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内容。

科创板股票的限价申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仍采用2%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要求,不适用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相关内容。


80以下说法是否正确:

科创板股票的限价申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仍采用2%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要求,同时增加了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相关内容。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81深交所主板与创业板的有效价格申报范围机制安排一致。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82沪深主板股票交易可以采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

C、正确

D、错误  

答案:B  


83以下说法是否正确:

上交所主板吸纳科创板交易机制,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停牌10分钟。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84以下说法是否正确:

深交所主板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各停牌10分钟。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85以下对涨跌幅限制规则说法不正确的是?

A、首5日涨幅限制为44%,之后的每日涨跌幅限制为10%

B、主板市场首次发行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第6个交易日起涨跌幅限制为10%

C、科创板及创业板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第6个交易日起涨跌幅限制为20%

答案:A


86以下对上市初期临时停牌机制的变化,说法正确的是?

A、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盘中交易价格首次下跌100%,停牌10分钟

B、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盘中交易价格首次上涨到20%,停牌10分钟

C、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盘中交易价格首次下跌50%,停牌10分钟

D、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盘中交易价格首次上涨到30%,停牌10分钟

答案:D

87为提升全面注册制下主板股票交易监管透明度,交易所制定发布《主板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主要内容包括()、强化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三个方面。

A、规定异常交易行为的类型和标准

B、规定机构交易行为的类型和标准

C、明确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及从重情形

D、明确采取行政处罚及从重情形

答案:AC


88以下对上交所主板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认定,说法不正确的是?

A、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或者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

B、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

C、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D、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答案:A

解读:(1)新增严重异常波动情形。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上交所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

①连续10个交易日内4次出现第4.4.11条或第5.4.2条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4.4.11条规定,风险警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5.4.2条规定 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布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一)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二)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三)证监会或本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异常波动指标自本所公布的次一交易日或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②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③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④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多种情形的,上交所一并予以公告。

2)明确异常波动指标认定日期。异常波动及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上交所公布的次一交易日或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3)风险警示板交易异常波动标准调整。将偏离值具体参数由15%调整为12%,并取消关于换手率达到30%并临时停牌的规定。

修改后的主板风险警示板股票异常波动认定标准为:风险警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的,属于异常波动,同时适用《交易规则》5.4.2[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5.4.2条规定(二)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第二款关于换手率的异动标准。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4.4.11条规定,风险警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5.4.2条规定 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布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一)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二)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三)证监会或本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异常波动指标自本所公布的次一交易日或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89以下对深交所主板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认定,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主板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内四次出现《交易规则》第 5.4.3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同向异常情形

B、创业板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内四次出现第 5.4.3 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C、连续十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D、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答案:B


90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相关核查事项包括?

A、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B、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C、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D、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答案:ABCD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披露核查公告之日起复牌。

相关核查事项包括:

1)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2)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3)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4)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核查后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也无法对异常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本所可以向市场公告,提示股票交易风险,并视情况实施特别停牌。


91以下说法是否正确:

对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科创板股票、被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科创板股票,不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判断题A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解读:对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科创板股票、被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科创板股票,不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92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

A、虚假申报,即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以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

B、拉抬打压,即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证券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期间证券交易价格明显上涨或者下跌

C、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合理价值的价格申报,意图加剧证券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影响本所正常交易秩序

D、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答案:ABCD

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

1)虚假申报,即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以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

2)拉抬打压,即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证券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期间证券交易价格明显上涨或者下跌;

3)维持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即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以维持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处于特定状态;

4)单个账户、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自买自卖、互为对手方的交易或者反向交易;

5)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合理价值的价格申报,意图加剧证券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影响本所正常交易秩序;

6)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影响本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7)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合理价值,涉嫌通过证券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8)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9)利用相关证券或衍生品的交易影响证券价格,或者利用证券交易影响相关证券或衍生品的价格;

10)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本所对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或者由同一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其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组)进行合并监控。


93以下说法是否正确:

交易所对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或者由同一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其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组)进行合并监控。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94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自上市()起,可以作为融资买入标的证券或者融券卖出标的证券。

A、前一日

B、首日

C、第三日

D、第十日

答案:B


95可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有哪些?

A、无限售流通股

B、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

C、符合规定的其他证券  

答案:ABC

解读: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可以协商确定出借费率。证券出借合约展期或提前了结的,可以协商调整出借费率。

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借入人应当于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市场公布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对应的各期限的证券借入费率。当日公布的费率当日不得变更。

借入人可以通过本所行情系统和网站向市场公布费率。


96以下对融券卖出资金使用范围,说法正确的是?

A、买券还券

B、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C、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在交易所上市的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D、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答案:ABCD

解读:目前融券卖出资金投资范围仅限于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等高流动性证券。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多元化投资需求,本次修订适当放宽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的投资范围,在原有可投资品种基础上增加除跟踪指数成分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外的债券ETF,并由会员进行相关风险控制。

修订后,融券卖出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1)买券还券。

2)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3)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在本所上市的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跟踪指数成分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除外),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会员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者可买入或申购前述资产的名单。

4)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用途。